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附中并于2007年3月召开了首届教职工代表大会。为使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,根据《江西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精神,按照江西财大工会的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。
第三条 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,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教代会以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为行为准则。
第五条 教代会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,监督校长依法行政,为学校工作和块策提出意见、建议和咨询,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。
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其办事机构为附中工会分会。
第二章 职 权
第七条 附中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审议行政工作报告、学校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工作计划、财务报告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改和废除等,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。
(二)审议决定教职工奖惩办法、分配方案,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。
(三)在党组织的领导下,民主评议领导干部,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(四)督促财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落实。
(五)对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 行政领导应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。
第九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行政权,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努力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十条 凡提交附中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,按下列程序办理:
(一)附中党政领导与工会分会沟通决策意向后,由行政领导提出方案和建议;
(二)工会分会对行政领导提出的方案或建议进行预审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召开教代会审议,并作出相应的决议;
(四)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代表由附中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,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(含合同制聘任教师)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代表数(含财大教代会代表)为十一条规定的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40-50%。
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程序:
(—)召开党、政、工联席会议,审议通过选举办法:
(二)按比例确定名额并提出候选人名单(可多于应选人数的10%):
(三)由全体教职工按照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正式选举代表,并张榜公布。
第十四条 代表的构成,要注意其代表性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与财大教代会相同,代表可以连选连任。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监督,如调离本单位可以补选。
第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是:在编在岗教职工(含合同制聘任教师),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热心为公众办事,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密切联系群众。
第十六条 财大教代会代表为附中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,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。
第十七条 附中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
(一)在二级教代会上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权提出议案,对大会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;
(三)对大会作出的决议和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;
(四)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:
(一)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,不断提高政治觉悟、教育教学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;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,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,积极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: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遵纪守法,教书育人,管理育人,服务育人,为人师表,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有2/3的正式代表到会才能召开,会议通过决议时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二十一条 工会分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。在教代会闭会期间,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,由工会分会召集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处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会分会负责解释。